建築物附設停車位數量規定可考慮向下修正,鼓勵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,也減輕購屋負擔。
內政部主管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:建築物新建、改建、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,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,設置停車空間。其未規定者,依該規則附表規定設置停車空間。該規定自民國63年訂定發布迄今,旨在要求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自備停車空間,避免路邊違規停放,影響都市公共交通。因應各主要都市興建之捷運、輕軌等大眾運輸建設陸續完工營運,逐步朝向大眾運輸導向型發展,應可考慮向下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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